发布时间:2020-01-28 18:09:50 第2720人次访问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禁止设置 |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 禁止设置 |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5.将供应商以往的特定行业、特定部门、特定地域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 禁止设置 |
6.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 禁止设置 |
7.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 禁止设置 |
8.投标人如没有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资格 | 禁止设置 |
9.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 禁止设置 |
10.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1.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2.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 禁止设置 |
1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 禁止设置 |
14.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 禁止设置 |
15.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 禁止设置 |
16.TCO5.0认证(瑞典劳工联盟认证标准)显示器认证 | 禁止设置 |
17.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 禁止设置 |
18.Energy Star认证(能源之星认证)美国 | 禁止设置 |
19.CVE认证(国际信息安全认证)美国 | 禁止设置 |
20.CE认证(安全合格标志)欧盟认证 | 禁止设置 |
21.ROHS环保认证(欧盟认证) | 禁止设置 |
22.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 禁止设置 |
23.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4.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 | 禁止设置 |
2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6.管道工程施工资质 | 禁止设置 |
27.体育场地施工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8.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29.爆破与拆除工程 | 禁止设置 |
30.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31.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禁止设置 |
32.所有施工设计一体化资质 | 禁止设置 |
33.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
34.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或明显不合理的 | 合理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系统集成资质等) |
35.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 |
36.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 | 禁止设置 |
37.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 禁止设置 |
38.要求出具主材、辅材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
39.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禁止设置 |
40.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主材、辅材再一次进行检测的 | 禁止设置 |
41.要求主材、辅材、设备指定品牌的 | 禁止设置 |
42.具有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 禁止设置 |
43.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的 | 禁止设置 |
44.设置的技术商务条款、施工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 | 禁止设置 |
45.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匹配 | 禁止设置 |
46.指定主材中某一配件的品牌 | 禁止设置 |
47.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48.苛刻的验收办法 | 禁止设置 |
49.要求家具、订制门窗等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30天等 | 合理设置 |
50.确定的竣工期限明显不合理,如: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竣工期限30日 | 合理设置 |
51.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主材或设备原装进口的 |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设置 |
52.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 合理设置 |
5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 合理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
54.在技术条款中出现了不应设置的内容,如在技术参数中要求认证证书、授权、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 合理设置 |
55.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三、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56.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 任何资格条件均不应设为评分项,如“系统集成一级加3分,二级加2分”等,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使用依据,并按项目实际规模选择对应资质级别,经中心报批程序后作为资格条件使用 |
57.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 禁止设置 |
58.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作为评分因素的 | 禁止设置 |
59.将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的 | 禁止设置 |
60.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材料 |
61.提出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 禁止设置 |
62.做出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 禁止设置 |
63.将地域性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因素 | 禁止设置 |
64.分值设置与工程施工、质量等需求无关 | 禁止设置 |
65.评分标准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合理设置 |
6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禁止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