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28 18:12:53 第5450人次访问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 禁止设置 |
70.要求投标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 提供生产厂家确认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 |
71.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如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授权) | 产品来源渠道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等);特殊商品(如需延长质保期的)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 |
72.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的 |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 |
73.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禁止设置 | |
74.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 禁止设置 | |
75.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
76.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 禁止设置 | |
77.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 合理设置 | |
78.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 合理设置 | |
79.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 禁止设置 | |
80.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
81.将进口和国产商品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
82.将专营设备和特种设备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
83.软件和硬件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
84.将不同种类商品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
85.将数量较多、预算较高的产品未按品目分别打包而是合为一包 | 合理分包 | |
86.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要求家具、定制器械产品、进口产品交货期最长为30天等的; | 结合项目 特点合理设置 | |
87.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要求采购进口产品 | |
88.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 |
89.苛刻的验收办法 |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 |
9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
91.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 禁止设置 | |
92.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 禁止设置 | |
93.要求提供专利证书或证明 | 禁止设置 | |
94.技术参数设定固定值的 | 禁止设置 | |
95.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 禁止设置 | |
96.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 禁止设置 | |
97.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 禁止设置 | |
98.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 禁止设置 | |
99.指定产品的接口、开关等必须在产品的某个位置上 | 如采购人有特殊需求,需单独作出设置此项要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说明 | |
100.将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 除家具等特殊订制类货物以外,其他产品都应表述为范围值 | |
101.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 |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 |
102.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 |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号条款,不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 | |
103.对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 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 |
104.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 | 禁止设置 | |
105.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 禁止设置 | |
106.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 禁止设置 | |
107.主板防雷、电源防雷 | 禁止设置/主机防雷 | |
108.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 |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 规范表述(使用) | |
109.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
11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 禁止设置 | |
111.去掉最低报价的 | 禁止设置 | |
112.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 禁止设置 | |
113.要求地域性业绩 | 禁止设置 | |
114.提出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 禁止设置 | |
115.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 禁止设置 | |
116.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 禁止设置 | |
117.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 禁止设置 | |
118.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 禁止设置,但可作为技术条款的证明文件 | |
119.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 禁止设置 | |
120.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 |
121.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 禁止设置 | |
122.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 禁止设置 | |
123.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 禁止设置 | |
124.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 禁止设置 | |
125.评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 合理设置 | |
126.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 合理设置 | |
127.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 合理设置 | |
128.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 合理设置 | |
129.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 禁止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