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的管理,切实提高采购与招标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等。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分类入库、集中管理、管用分离、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库。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遴选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及管理实践经验,能胜任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身体健康;
(四)清正廉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六)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第五条 结合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按以下三类对评审专家建库使用、管理:
(一)货物类: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装等。
(二)工程类: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绿化、拆除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三)服务类:包括各类保险、审计、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物业管理、国有资产出借出租、软件、检测、咨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
第六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成员,通过个人自荐、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录用等程序产生。已批准进入省、市评审专家库的在册专家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后可直接聘用。
评审专家遴选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家资格证或聘书)、证明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二)资格审查。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专家资料汇总后,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批结果分类建档入库,并将入库评审专家名单报送学校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对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必要的政策法规和评标业务知识培训职责。
第八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熟悉评标办法;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向项目采购执行部门和申购部门提出澄清要求;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四)行使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五)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方面举报;
(六)对评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按学校人事部门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八)行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其负责,按要求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字。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其他专家。
(二)参与形成评标结论,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接受招投标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参加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本人是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招标项目投标人单位中工作或担任顾问;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的构成:
学校自行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由3人或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业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委托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抽取相关专业1人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代表学校行使权利,其余专家从四川省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专家的产生:
(一)由审计处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原则上从相应类别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经物资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和使用单位临时推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审计处在其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参与该项目的评审。
(二)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1倍以上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抽取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同一个部门或单位最多只能有2人同时担任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通知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确定后,招标管理办公室一般在评标开始前3小时内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审专家本人,如果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按顺序通知候补专家。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评审专家档案,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审专家库补充和调整意见,经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组长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在以下几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是否满足招标评审工作要求,专家是否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面的新规定,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一年内有两次不良记录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被确定为评审专家且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活动,影响学校采购招标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7-6